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高檢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機車借款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談談《意見》的起草背景長灘島和主要起草原則。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作為重要代步工具的機動車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違法駕駛行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交通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為從嚴懲處醉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入刑兩年來,全國查處酒後駕駛共計87.1萬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駕駛12.2萬起,同比下降42.7%,說明醉駕入刑在預防交通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起到較好作用。另一方面,此類案件仍屬常見、多髮型犯罪。為規範、統一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法律裝潢適用,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嚴懲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聯合制定了《意見》。
  問:《意見褐藻醣膠》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考慮到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為確保此類案件的處理能夠切實起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意見》以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為主要原則,規定了相關內容。《意見》共有七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認定問題;二是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三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數罪並罰、適用罰金刑等有關定罪量刑化療飲食的規定;四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收集證據、採取強制措施等有關程序的規定。
  問:《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如何界定的?
  答:《意見》對“醉酒”的認定沿用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10,以下簡稱《國標》)關於“醉酒後駕車”的規定,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關於“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意見》對檢驗、認定醉酒駕駛作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關於採取何種方法檢驗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問題。為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證據確實、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1]190號)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檢驗,實踐證明效果良好。故《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也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依據。
  其次,《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二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主要考慮是,醉駕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懲罰,有效防範風險,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後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將會產生不良示範效應,不利於對社會安全和公眾利益的保護。
  問:《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規定了哪些從重處罰情節?
  答:為體現從嚴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問:《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問:您對《意見》的實施效果有何預期?
  答:我們希望《意見》的公佈實施能進一步遏制、減少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希望各地公安司法機關通過嚴格執法、規範辦案,把《意見》的規定落到實處。對《意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我們將及時研究解決。同時,也應看到,受酒文化觀念根深蒂固、守法意識薄弱等因素影響,一些人仍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因此,預防和懲治醉駕犯罪重在綜合治理,長期堅持。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駕駛人員對酒後駕駛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意識,自覺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有效防範此類行為發生。(正義網北京12月26日電)  (原標題:兩高一部負責人就醉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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